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实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如何处置?下面,为了帮助大伙更好的认知有关法律常识,华律网记者整理了有关的内容,期望对你有帮助。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如何处置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的应当申请仲裁。
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三种状况:第一种状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达成调解协议;第二种状况是,虽经调解达成共识,当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种状况是,调解没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适使用方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他们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纳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察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让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实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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